【导语】:统筹范围内转移(市内流动)业务、从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转往外省(市) 业务、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 业务办理指南汇总。
(一)统筹范围内转移(市内流动)业务办理指南
1.业务范围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之间的业务。
2.所需资料
〔1〕《洛阳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加盖公章)。
3.办理程序
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受理、审核报送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转移条件的及时办理;经办人员应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
4.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打印。
〔2〕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2楼B区服务窗口申报。
〔3〕在市本级参保,单位所在地在涧西区的参保单位可就近到牡丹城一楼中信银行社会保险委托经办点办理。
(二)从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转往外省(市) 业务办理指南
1.业务范围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符合转出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除退休人员外);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2.所需资料
〔1〕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当页)各一份。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到外地之前,到本市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申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时,需事先办理停保手续;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另需事先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代收社保费用协议。
〔3〕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规定出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及时将其送达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5〕本市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的《联系函》。
〔6〕本市社保机构向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寄发《信息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4.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如果有欠费,应先行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本人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后办理。
〔2〕申请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参保人员,请事先到外省市社保机构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然后凭该《联系函》和前述申请材料提出申请。此联系函也可由外省市社保机构邮寄至本市社保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原则上只转缴费年限、不转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取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未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须及时向当初出具“凭证”的本市社保机构提出撤销结算申请。
〔4〕本业务由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办理,也可委托其他人员代办,代办人员除提供前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面复印)。
〔5〕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打印。
〔6〕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三)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 业务办理指南
1.业务范围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符合转入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正常参保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2〕非本市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在本市城镇企业就业并正常参保的;
〔3〕经本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
2.所需资料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身份证。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到本市之前,到原参保地 (外省市)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联系函》。
〔3〕本市社保机构接收、核对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发的《信息表》和汇转的转移基金,对符合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的,按规定进行转移基金记账和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工作,并将业务办结情况告知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4.注意事项
〔1〕非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转入条件。
〔2〕非我市户籍的“4050”人员在我市就业的不符合转入条件。
〔3〕参保人员在转出地办理转移之前有欠费的不能在我市补缴。
〔4〕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前来办理,可由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打印。
〔6〕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四)未就业随军配偶从部队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 业务办理指南
1.业务范围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为符合转入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但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且正常参保的。
2.所需资料
〔1〕《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填写完整的《洛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市转入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3〕填写完整的《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险种情况申报表》,或《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所在当页)各一份;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另需参保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当月应发工资(或事先约定工资)工资表的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到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市社保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寄发《联系函》。
〔3〕本市社保机构接收、核对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寄发的《信息表》和汇转的转移资金,对符合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的,按规定进行转移资金记账和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工作,并将业务办结情况告知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4.注意事项
〔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存其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受男性50周岁和女性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申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表格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领取,也可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上下载、打印。
〔4〕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五)退役军人从部队转入本市统筹范围内(市本级) 业务办理指南
涉及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主要有三类:一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二是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三是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业务范围
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或户籍地在本市的。
2.所需资料
接收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有接收单位的)
①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②安置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③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包括《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保机构,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④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
⑤接收安置单位到所在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⑵自主就业的士兵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无接收单位的)
自主就业的士兵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退役义务兵;二是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三是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①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
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信函之日起的10工作日内,将信函中的“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③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包括《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退役军人本人。
④退役军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⑶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办理程序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相同)
4.注意事项
〔1〕根据后财〔2012〕54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其本人持关于《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申请提供安置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应认真核实其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确认安置单位属于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的,应及时提供开户银行信息,并留存《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原件和报到通知复印件。
〔2〕根据后财〔2012〕547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接收“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应在收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的“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4〕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劳资人员到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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