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主城区禁售禁放区域:汝阳县城区东到杜康大道与东灵线交叉口,西到杜康大道与杜鹃大道交叉口,南到三屯镇耿沟村界(含耿沟村),北到G344东灵线(运煤专线)。详见正文。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一)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二)1月29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三)2月2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售禁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售禁放区域:汝阳县城区东到杜康大道与东灵线交叉口,西到杜康大道与杜鹃大道交叉口,南到三屯镇耿沟村界(含耿沟村),北到G344东灵线(运煤专线)。
(二)其他禁售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三、责任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安全。
四、个人禁放种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二)禁止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加特林、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禁止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严格实行专车运输,中途不得销售、装卸;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八)禁止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重点工作相关责任,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管理不力的部门依规追究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23日
主城区禁售禁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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