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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洛阳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
2021-05-11 08:37【我要纠错】

【导语】:拟征收地块: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农村道路、北至裴村水浇地,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1〕16号

  根据原《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龙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裴村集体农用地1.7054公顷(耕地0.7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9073公顷),作为洛阳市2021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东至裴村水浇地、西至裴村坑塘水面、南至裴村农村道路、北至裴村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洛龙区龙门街道裴村集体土地1.7054公顷,其中农用地1.7054公顷(耕地0.7981公顷、其他农用地0.907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75.763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53.486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22.2772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53.48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22.277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地块涉及拆迁,洛龙区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龙区政府(地址:关圣街3号洛龙区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电话:65593571)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洛龙分局(地址: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电话:6325101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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