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天数
河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假组成:
1、基础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来说,产假最基础的是98天,如果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额外增加的产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综上可知,一般来说,河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河南额外增加产假90天=188天。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