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家庭具有洛阳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为有效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修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具有洛阳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
二、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且家庭人均房改房、集资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将名下房产转移给他人不超过2年的,转移的房产需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面积。
四、具有下列情况的,还应符合相应条件:
1.年龄条件: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3周岁。
2.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拥有私用汽车的,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且限1辆;申请家庭如果原来拥有多辆汽车或车辆价格超过10万元的,申请前需卖出超过1年。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有个体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万元,且限1个。
4.婚姻条件:申请家庭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不满2年的限一方申请;婚姻变动不满2年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5.优先条件:申请家庭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取得残疾证满2年以上,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洛阳市住房保障领导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通知》(洛住保〔2023〕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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