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洛阳市开展企业关于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及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具体有哪些工作吧。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促进更高质量就业2013年度专项行动计划》(豫政办〔2013〕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
(一)政策条件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3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补缴时不计收滞纳金。
(二)申报材料
1.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有关文件;
2.困难企业缓缴申请。
(三)办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困难企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核准缓缴的困难企业要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签订缓缴、补缴协议,明确补缴时限及措施。
二、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应缴医疗保险费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县(市),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实际稳定岗位人数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累计不超过上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总额。
(二)申报材料
1.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有关文件;
2.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据或证明;
5.洛阳市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困难企业按实际稳定岗位人数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账号。
三、困难企业认定
(一)申报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已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或因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2012年下半年首次出现拖欠的。
(二)申报材料
1.洛阳市困难企业认定表;
2.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报告(按认定条件逐项说明);
3.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实施方案;
5.法人代表签字的不裁员承诺书;
6.经审计的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
7. 2013年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
(三)办理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1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是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简化申报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各企业应如实申报,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相应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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