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第一次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如果安置到期后一直未能再就业,可再次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证,如果符合公益性岗位二次安置的条件,经用人单位招录合格,可以再次进行上岗安置。
公益岗位二次安置条件:
对第一次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女45-50岁、男55-60)、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每人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特别提醒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证类别具体请到本人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