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电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予以扣留并采取警示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方式,纠正后予以放行。
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予以扣留并采取警示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方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纠正后予以放行。对不服从交警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
详细通告如下:
为提升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减轻交通事故后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经研究决定,自11月29日起,上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即日起,交警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戴头盔”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效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2.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3.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上路行驶的;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4.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整治范围
全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查处等手段予以处罚。
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予以扣留并采取警示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方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纠正后予以放行。对不服从交警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
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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