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为: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4410 |
因公 | 118250 | |
因病 | 112250 | |
二级 | 因战 | 112590 |
因公 | 104700 | |
因病 | 98900 | |
三级 | 因战 | 98780 |
因公 | 91130 | |
因病 | 83760 | |
四级 | 因战 | 80970 |
因公 | 71740 | |
因病 | 64700 |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因公 | 54270 | |
因病 | 49470 |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因公 | 45890 | |
因病 | 38040 |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因公 | 32380 |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因公 | 20910 |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因公 | 15240 |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因公 | 11390 |
二、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74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626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920元。
四、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18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58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70元。
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80元。
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80元。
八、对从1954年 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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